自甘风险原则下的体育竞技责任:东莞法院判决球友打球受伤案件

篮球,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其魅力吸引着众多人的热爱与参与。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运动伤害的潜在风险。最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篮球运动中的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审结,判决了一名因打球受伤的男子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件。

案情显示,一天的篮球友谊赛中,两位参与者因碰撞导致一人受伤。受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求。1.jpg

在二审审理中,法院认定了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存在,并指出参与者应对这种风险有所认识。而在该案中,受伤者作为一位经常参与篮球运动的成年人,应该充分了解篮球运动的风险。此外,法院还明确指出,参与篮球比赛的过程中,对于身体接触、冲撞等造成的损伤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即在规则范围内,参与者应当合理对抗并承担运动中产生的损害。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也使得体育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

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参与者需要认清运动的风险,并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判决不仅为体育赛事的公平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提醒了人们在参与体育活动时应保持警惕,以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