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一审判决:临沂市委原常委王行华受贿案

近日,2023年10月3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行华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行华受贿所得的财物也将依法被没收,并上缴国库。360截图20231101125231692.jpg
经审理查明,王行华在担任苍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权和地位,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案件办理等方面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6万余元,其中包括109.9596万元的未遂受贿。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行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其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依法应予惩处。然而,鉴于王行华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的一些表现,法庭也考虑到了一些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例如,他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这表明他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此外,所有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缴,也有助于减轻处罚。
王行华的认罪认罚表现,根据法律规定,也有望获得从宽处理。这一审判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同时也再次强调了中国反腐倡廉斗争的决心。法院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腐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职务多高,都不会幸免于法。反腐倡廉事业将继续前行,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