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国家不仅在思想,宗教领域获得了解放,在法治层面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当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法制建设都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和宗教影响力而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到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作为欧洲现代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民法典将日耳曼习惯法与罗马成文法进行了融合,从而形成现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鼻祖。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而这一次成文法与习惯法的融合,在法国民法典形成之初则不被承认。原因就在于我们更多的关注于法律条文当中的自然法与习惯法的规范,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作为罗马帝国智慧结晶的成文法在现代大陆法系建设当中的作用。

可以说罗马成文法,在现代大陆法系发展完善的年代,其具体条文并没有被我们所继承。但是法律内核和法律精神却一字不差的被后世发扬。这恐怕也是作为罗马成文法,在我们心目当中地位并不高,但是却切切实实影响我们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原因。

罗马法的文艺复兴,与罗马法的研究

在文艺复兴时期,罗马的法律制度伴随着思想经济和宗教的复兴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罗马法的形成,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最早平民与贵族在共和国早期进行斗争而确立12铜表法开始,罗马的法律制度就在逐渐扩充完善。这一过程是漫长的,并且长达1000年的时间。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在这1000年的时间里,罗马经历了由共和国到帝国的转变,经历了由奴隶主统治到贵族统治的转变,也经历了由小农经济到庄园制的生产模式的转变。而这一系列的社会转变当中,法律还在其中的变化影响以及发展都直接反映了整个罗马的演进历史。在这漫长1000年当中,罗马法逐渐发展完善,并在查士丁尼时期正式成为一个系统完善的封建法典。但是到此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告一段落。

在公元五世纪到十世纪的这一段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不复当年。这一时期也是罗马帝国衰落的时期,由此可知罗马法在没有强大国家的保护遵从和国民信仰的情况之下,出现了消亡的态势和可能,尤其是此时的蛮族统治者将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引入欧洲。并且建立了数个强大的国家,就更给罗马法的发展带来冲击。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而此时能够继续保留罗马法的恐怕就只有拜占庭帝国。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没有消亡,它还是以一种残存的形式融入到了蛮族统治者所制定的习惯法当中。尤其在法国这一地区,罗马法的一种基本逻辑得以保留,并且融入到了地方法律之中,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保留了罗马法的存在现实。

日耳曼习惯法下罗马法的发展

到了11世纪,随着传统居民与外来的日耳曼民族相互生活融合,社会逐渐稳定,这一时期罗马的国法开始逐渐发挥其成文法优势的影响。罗马法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在社会上得以复兴,而罗马法的复兴并不仅仅限于当时经济发达的意大利和在基层得以保留的法国境内,而是很快传遍了整个西欧地区。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在当时神学家控制的各个大学,都在西欧法学研究的问题上有自己的研究方向,尤其是查士丁尼集,成系统的罗马成文法。虽然这一时期的罗马成文法并没有得到完整的继承,但是作为一个研究一些学者依然将罗马成文法视作研究的重点。但是受制于当时封建社会的一种影响,对于罗马法的研究不可能全面客观。所以某种程度上,当时的封建政府也不可能全盘接受罗马法。毕竟在社会现实层面,罗马法与法国本国法律存在冲突和差异,所以只能部分继承。

而又由于这一时期西欧尤其是法国并未完成统一。法国国王与封建割据势力,包括教皇,在法国境内的领地都各自坚持着自己固有的法律,以维护自己的统治。教皇的领地,自然用教会法。而法国国王自己的领地以及其他封建诸侯的领地,则各自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适用区。而不管在法国有多少个封建势力,大家基本上形成了两个阵营,一个是效仿罗马法的成文法形成的成文法区,另一个是坚持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而形成的习惯法,自然法区。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从而形成了两大法律制度的对峙局面。这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也是罗马的法律制度,在法国的重新孕育扎根提供了相应的土壤。而这一时期也被很多人认为是法国法律适用的混乱时期,很多地方的习惯法和罗马的成文法在司法实践当中逐渐普及,既有更改,也有继承,更有融合。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人包括法国国王都认识到了日耳曼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较为随意,没有固定标准。但是罗马成文法却可以很好的填补这一漏洞和空白。随着社会发展的逐渐进行,生产力的逐渐发展,法国的习惯法逐渐不能够适应整个社会的变化而成文法,则成为有效的法律来源。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如此两大法律体系之间的融合被广泛重视起来。在各地依然坚持使用日耳曼的习惯法的同时,将罗马法的制定方法和法律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案件当中,不断纠正习惯法的不足。在这种社会条件下,12世纪后,法国许多大学都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并且鼓励将罗马法融于现实生活当中。在此情况之下,出现了一大批法学家。在13世纪随着罗马法研究的不断进行以及印刷术的出现使得研究广泛传播。

对于罗马法的研究,法国境内也出现了专门研究相关法律的学派,叫做经院法学派。虽然表面上是日耳曼习惯法与罗马成文法之间的一种法律研究,但实际上依然没有逃脱出宗教经验哲学的范畴。但至少当时的人们已经尝试在神学体系之下研究这两大法律体系的共性与区别,并提出了相互借鉴的科学法律思想。力求将罗马法与本民族和地区的实际社会需要结合起来,用罗马法学的理论解决现实问题。


人文主义下的罗马法,法律内核的继承与创新

而这一过程又持续了300余年,直到16世纪成文法和习惯法,两大法律体系之间的划分不再如当初那样明显,而趋势也不可逆转。尤其是16世纪后开始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潮,使得法学流派的内在精神得以彰显。此时经院法学派逐渐衰落,而人文主义法学开始形成,在这种变化之下成文法与习惯法之争再一次出现,并且竞争更加激烈。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很多人都克服了曾经国法大全作为研究罗马法中心的缺陷,开始投身于从罗马共和国时期甚至罗马城市建立之初,一直到查士丁尼时期整个罗马历程当中的法律发展,并且投身于社会改革运动,将已有的研究成果真正应用于社会。这也成为法律复兴的一个社会反应。

而这一切的结晶都体现在1804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当中。一提到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一个资本主义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结晶,但实际上它的基本逻辑依然是文艺复兴时期各个法学家对于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之间的一种争论调和,只是更多的容纳进了文艺复兴以后,资产阶级对于社会基本制度的需求。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而罗马法在其中的继承也并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随着启蒙思想运动开始以后的自然法的发展,罗马法在这之中又完成了一种质的转变,将自己的内化精神融入到了现代法律体系之中,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具有罗马法气质的法国法律人才。可以说现代大陆法系以拿破仑的民法典为开始,将罗马成文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体系,融入到了现代的大陆法系建设之中。

结论;习惯法与成文法结合下的大陆法正式形成

在18世纪以后两种法律体系不再相互争论,而是很多时候采取妥协的处理方式。共同为现代的个人主义和契约精神提供法律依据,这种互补性使得双方在各自擅长的领域都给当时的社会提供了积极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无法超越古代法律体系对于现代的原则的保守性和坚持性。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但这丝毫不妨碍西方在文艺复兴以后,将传统的罗马法应用于社会现实。只有承接过去才能够展望未来。这也是拿破仑时期的民法典,为何能够在现代依然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世界各国信奉大陆法系的国家的鼻祖。

当然在法国民法典形成的过程当中,由于法国当时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也在一段时间里使得成文法只站在了纯粹防御性的立场上,社会效用受到了限制,甚至被认为成文法已经失去了共同法的地位。应当被完全代替,但是法国法律中的成文法情节,最终使得这一甚嚣尘上的理论没有成为整个国家的代表。经不完全统计在法国民法典研究和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罗马的成文法与日耳曼的习惯法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没有任何一方衰落,也没有任何一方一家独大。这就是一个民族对于法律的继承和法律的创新最好的证明。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成果(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制建设——罗马成文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融合)

而这一过程并没有结束,在法国民法典颁布的200多年当中,即便是现在它的内容不断更新,但是他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内核依然是罗马成文法的。罗马成文法,在不经意之间从开始形成到最终被继承,发挥自己的作用已经2000多年。不论是在革命时期,在改革时期,在战争时期,还是在社会平稳发展时期。法律的发展都一脉相承,不曾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