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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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四款: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交通信号灯];第30条[交通标志];第31条[交通警察的指挥];第32条[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设置];第36条[警告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第37条[交通标志、标线的改善];第41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第42条[闪光警告信号灯]

典型案例指引

白某某诉某市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行终字第88号)

案件适用要点:(1)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辖区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有权设置限速标志。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驾驶人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标志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一款: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一款: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二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第一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一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交通活动】

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交通活动。

理解与适用

非交通活动,主要是指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商品展销、体育活动、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

条文参见

《公路法》第7条、第44-57条、第77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

典型案例指引

王某某诉南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9639号)

案件适用要点:未经许可,不得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共停车场属于道路范畴,在公共停车场从事放风筝的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标志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第三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三款: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理解与适用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道路养护施工的安全和畅通要求];《公路法》第76条

典型案例指引

黄某某与欧丽公司道路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19号)

案件适用要点:施工人员在道路施工路段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交通事故,施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标志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实施停产泊位。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施划停车泊位]

典型案例指引

陈某某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49号)

案件适用要点:(1)机动车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停放,违法停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只有有权机关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非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停车区域。

第三十四条【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款: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