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每月领1600_失地农民补偿每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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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解答

失地农民每月领1600




1.失地农民国家怎么补贴,

失地农民社保补贴办法 200
4.0
4.14 08:46  来源: 作者:成都晚报
记者昨日获悉,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参保缴费比例等作出了具体说明.
●适用范围:
1、我市行政区范围内,2004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登记的人员;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人员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月1日后才获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实施;
3、200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完成人员安置,只是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的,按《办法》实施;
4、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办法》办理.
●适用对象: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
2、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3、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
4、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
6、《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施行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但由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人员.
●参保缴费:
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户籍登记的人员,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按不同年龄段分为以下五类,征地部门为第
一、
二、三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一类: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缴纳;本市其他区(市)县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 ×120个月缴纳.(注:2004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为每人每月300元)
医疗保险费: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 ×10年缴纳;本市其他区(市)县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 ×10年缴纳.
第二类: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0 ×15年.
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 ×10年.
第三类: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0 ×10年.
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 ×5年.
第四类:男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和女年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
第五类:不满18周岁的人员. 如满意请采纳,谢谢


2.失地农民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 为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失地农民每个月的保险什么时候会涨了。。。。。

就是你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自己交6000元,政府帮你交4000元,然后每个月可以领50元的生活费。


4.失地农民享有哪些待遇

从现行的国家政策上,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要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同时第五十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