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的若干规定(劳荣枝二审辩护意见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整理)

吴丹红,赵德芳两位律师就劳荣枝案二审发表的辩护意见,长达55页,笔者拜读,深有感触,笔者现将其中涉及的法律/法理问题归纳如下,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一、程序方面:

1、合议庭组成:

《人民陪审员法》第 16 条: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一审开庭由 3 名审判员和 4 名障审员组成。第 15、16 条是指法院依职权决定,第 17条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决定。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 版)》第 213 条,《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 版》的《理解与适用》也作了明确规定。

不符合合议庭组成而发回重审的案件举例:

湖南永州中院(2019)湘 11 刑终 686 号裁定书

吉林高院(2019)吉刑终 256 号裁定书

广西玉林中院(2020)桂 09 刑终 378 号裁定书

江西上饶中院(2019)赣 11 刑终 494 号裁定书

2、增加罪名: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 版》第 295 条:可以变更罪名。其《理解与适用》:拟认定的罪名重于指控的罪名时,可以重新组织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确定罪名进行辩论。

案例举例:《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苏剑宁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2012)云中法刑初字第 37 号中已明确: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的犯罪,法院不能增加罪名定罪处罚。

3、检察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检察官助理无权出示证据,无权发表意见(值得注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 条,检察官助理只是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法(2019 )》第 2 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第 35条:检察官不包括检察官助理。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之 3,规定了员额检察官制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90 条: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第 394 条:出席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第398条:公诉人在庭上依法进行下列活动之(四):申请法院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的证人的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2条。

4、回避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第 190 条:告知义务 回避对象,对象包括出庭法院的多名书记员法官助理。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 版》第237 条,告知义务 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第 37 条,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9条。告知义务 申请回避。

最高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2019)》第14 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 185 条,《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版)》第 216 条,规定了中国司法审判中,审判委员会决定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结果。重大疑难案件不是哪个法官、合议庭决定的,而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2010 )》第 7 条,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 2 项。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 版)》第 238 条,违反回避规定是发回重审的理由。

5、管辖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最初受理地法院优先管辖权。

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同样没有管辖权。本案一审应由合肥中院一审,共同犯罪案件的两个人分开审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同案犯法子英的审判机关为合肥中院,法子英的判决书中已经查明了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且起诉书中已经列劳荣枝为共犯。

1989 年12 月 1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和通知》【(89)公发 27号]之五……抓获的在逃未决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该通知依然有效未被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2 条: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层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管辖。

6、遗漏必须出庭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范围。第 187 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唤和通知书至少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15 条,关键证人就在当出庭,否则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刘华、刘兰作为本案的幸存者,是本案的被害人和关键证人,应当出庭。

7、会见权没有得到保证~-辩护权利的保证(略)

8、疲劳审讯--证据采信问题(讯问时长 23 小时58分)

9、同步录音录相不全,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是否存在暗示、增加或者遗漏、引诱等问题。

10、一审是媒体(舆论)审判问题--开庭前的大量不客观报道(女魔头),承办人员的细节透露,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11、笔迹鉴定(文件检验)非独立完成---鉴定人出庭时自述,当时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字迹进行了讨论(刊登在最高检官网上的文章说的是“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字迹进行会检,与中国刑警学院的文件检验专家进行了会商),违反了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他人影响的基本原则。(问:可以联合鉴定吗?)

二、实体问题

1、劳荣枝是法子英抢劫杀人犯的工具,只能认定为从犯,甚至是胁从犯(受法子英威胁 精神控制--张捷教授的观点)

2、案件事实的推定规则不适用于死刑案件。一般只适用贪污贿赂、毒品、走私、盗抢机动车、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中,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适用推定。

3、诉讼时效。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犯罪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杀人、抢劫、绑架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常州绑架刘华案,已过追诉期限。

4、同一性认定。合肥案件中,证人证言对体貌特征的描述,存在诸多差异,如何认定所看到的人就是劳荣枝本人?辨认笔录没有做。

5、共同犯罪的过限问题,法子英的行为超过了与劳荣枝的共谋范围。

关于回避的若干规定(劳荣枝二审辩护意见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