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基本都拿不到钱(劳动仲裁|索要工资未果、申请仲裁不予受理,该如何维权?)

劳动仲裁基本都拿不到钱(劳动仲裁|索要工资未果、申请仲裁不予受理,该如何维权?)

01

案件回放

王某于2018年3月15日进入GH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H设计公司)工作,担任绣花工职务,双方于当日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为1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最后工作至2020年6月5日。GH设计公司一开始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支付工资,但后来未及时足额支付王某劳动报酬。至2020年6月5日止,GH设计公司累计拖欠王某8个多月的工资6.66万元。王某多次向GH设计公司催要,GH均未履行承诺。2020年4月20日在王某的要求下,GH设计公司人事向王某出具了工资拖欠确认书并加盖了公章,认可欠薪金额。

在此后的几个月里,GH公司分别向王某出具了每月的工资拖欠清单。2020年5月经当地xx区xx镇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就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拖欠的工资达成调解协议,但GH设计公司未履行该调解协议,依旧未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资。为此,王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了《仲裁审查不予受理通知》,王某不服,将GH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GH设计公司向王某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拖欠工资6.66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于2018年3月15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王某与GH设计公司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工资拖欠确认书》《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某与GH设计公司仍应遵守。故GH设计公司应支付王某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6.66万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主张GH设计公司拖欠其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工资6.66万元,据此提交了《工资拖欠确认书》、《调解协议书》,GH设计公司未对上述证据进行否认或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应对该《工资拖欠确认书》、《调解协议书》真实性予以确认。

03

京尹律师提醒

劳动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上岗证、出入证、工资结算单、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