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一起涉及水稻被野生鸟类侵食的纠纷案例展示效果

2023年6月1日,中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为了展示该法的实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二个湿地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之一,其中包括了一起关于稻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涉及水稻被受保护鸟类侵食的赔偿问题,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该案涉及蒋某林,他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从事水稻种植。在201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遭到野鸟侵食和损坏,由于他意识到野鸭等鸟类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他只采取了燃放鞭炮的方式来驱赶,但效果甚微,导致他种植的水稻几乎全毁。搜狗截图20230531154823.jpg
根据测产评估,蒋某林的损失金额为384,317元,经扣除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后,实际损失为367,657元。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每亩550元的补偿标准给予蒋某林107,800元的补偿。
然而,在领取了补偿款后,蒋某林对该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损失367,161元,并认为该部门的补偿标准低于合理水平,违法行为应得到纠正。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在该案中,相关部门根据意见参照了农业保险补偿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的补偿,但这明显偏低,未能充分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该部门应按照70%的比例对蒋某林进行补偿,支付给他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后,尚需支付149,559.9元)。
至此,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江苏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位于江苏中部沿海,是我国最大的滩涂湿地保护区之一。保护区内有多种珍稀鸟类,包括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丹顶鹤、白鹤、黑鹳、遗鸥以及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鸳鸯等。该案中,蒋某林种植的稻田位于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成为湿地鸟类的重要觅食场所。尽管蒋某林选择了对鸟类无害的方式驱赶,但在保护湿地鸟类和维护承包人权益之间,人民政府仍有义务进行补偿。法院根据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支持了蒋某林的诉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类保护与土地使用权承包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祁彪、记者赵倩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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