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议!法院支持外嫁女享有土地权利

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

据悉,汪某琼原是南充市某村的村民,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该村承包土地。汪某琼外嫁后未将户籍迁出,也未在其丈夫所在村承包土地。其子汪某出生后户籍登记在汪某琼户籍所在村,出生后未分配土地。2018年,因修建公路占用该村部分土地,汪某琼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占用。汪某琼所在的村民小组就重新分配土地形成了决议:“土地调整部分将未占土地收回后重新调整,按照现有公安户口,2018年3月30日前在公安户籍处调出来的人口为准,空挂户口不分土地。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的一律不分土地。”搜狗截图20230427102216.jpg

根据该村民小组的决议方案,汪某琼及其子汪某未分配承包土地。事后二人提起诉讼,要求给其调整分配土地。审理中,经一审法院释法明理,二人将该请求变更为“撤销本村调整土地承包方案的会议决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琼原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承包土地,婚后未将户籍迁出,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汪某琼未在其丈夫所在村承包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村民小组关于“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决议侵害汪某琼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撤销。

此外,汪某虽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组织内,但仍需结合居住、生活、生产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