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妇女节,即三八妇女节,每年的3月8日成为全球庆祝妇女在各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的时刻。这个节日虽然在联合国得到承认,并在一些国家成为法定假日,但在我国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以及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女员工加班费,涉及了一系列有关法规的问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妇女节假期进行了详细解读。首先,妇女节半天假期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规定了3月8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妇女节并不同于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不具备强制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发布的《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明确指出,我国法定节假日标准为11天,而妇女节并未被列为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因此,用人单位并不被强制要求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此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如果妇女节适逢周末,单位无需安排补假。这也意味着,尽管妇女节假期并不具有强制性,企业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安排是否放假,同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尽管法规上妇女节并非法定节假日,但国家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此前表示,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尽量为女性员工提供半天的假期,或者安排一些其他的关怀活动,如发放福利等。这种关怀既能提升企业的人文关怀形象,也有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为和谐的工作环境添砖加瓦。
总的来说,妇女节假期的设立在我国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但企业在人性化管理上可以通过提供适当的关怀和假期安排来展现对女性员工的尊重和理解。这种关怀既有益于员工的身心健康,也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